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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义娣、柳晓元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娣,柳晓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434号申请人张义娣,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柳晓元,住所地魏县。本院在执行张义娣申请柳晓元离婚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4民初7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