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义娣、柳晓元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娣,柳晓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434号申请人张义娣,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柳晓元,住所地魏县。本院在执行张义娣申请柳晓元离婚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4民初7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