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兰竹与许群林同居关系抚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兰竹,许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谭兰竹,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被执行人:许群林,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兰竹与被执行人许群林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群林银行存款4000元,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许群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