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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洪恩诉舒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洪恩,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洪恩,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芳,系高洪恩妻子。再审申请人高洪恩因诉舒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终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洪恩申请再审称:高洪恩是去北京亲属家作客,并非上访,且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该路段也没有禁止通行的标志,故并无违法行为,不应处罚。如果行为违法,也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北京公安机关管辖。高洪恩始终积极维权,故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省高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洪恩所诉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11年,且高洪恩当时即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即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年之规定精神掌握,也已经超期,无法立案受理。综上,高洪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洪恩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