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人民政府,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远,县长。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北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祁俊玲,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青县人民政府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员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