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涛卿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涛,卿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997号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7号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55138Y。法定代表人:何明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旸,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涛,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0********。被告:卿婕,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1********。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涛、卿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