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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昆山一准精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韩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昆山某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001号原告:孔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林、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某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村。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王琪,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昆山某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被告韩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昆山某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7元,减半收取5128.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