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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开维与李文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维,李文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3508号原告:王开维,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李文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维诉被告李文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维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开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开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王开维负担。审判员  赵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君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