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倪秉发与陈吓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秉发,陈吓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513号原告:倪秉发,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吓治,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倪秉发与被告陈吓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秉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吓治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秉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吓治偿还倪秉发借款20000元及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倪秉发与陈吓治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17日,陈吓治以需资周转为由向倪秉发借款2万元,陈吓治向倪秉发出具借条,倪秉发交付现金2万元给陈吓治。后经倪秉发催讨,陈吓治至今未还款,倪秉发遂诉至法院。陈吓治未做答辩。倪秉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倪秉发的身份证、借条。陈吓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证据经审查核实,其相应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倪秉发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倪秉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吓治向倪秉发借款2万元,有陈吓治收到借款后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倪秉发催讨,陈吓治依法应当偿还。本案借款系不定期无息民间借贷,陈吓治经倪秉发催告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倪秉发要求陈吓治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吓治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吓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倪秉发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吓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瑜代理审判员 王寿锦人民陪审员 邱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小涓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