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盛晓亮贪污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51号罪犯盛晓亮,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石门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晓亮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盛晓亮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2016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踏实改造勤于写稿,2016年被《育新报》评为优秀报道员。积极改造,服从安排,2016年被评为优秀教员。能够认罪悔罪,先后20多次在党政领导干部中进行现身说法,用自己沦落的轨迹警示世人,表现突出。截止2017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44.8分,其中获奖励分49分,如歌咏比赛、参加心理运动会、手语操比赛、投稿件、优秀教师助理、《育新报》优秀通讯员、警示教育、安全员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盛晓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盛晓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晓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赵世富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