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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祥云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云,男,1998年9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云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祥云伙同李某2、何某(已判决)窜至临海市路边,由被告人张祥云和何某在边上望风,李某2从被害人李某1背后抢夺走其手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28000元左右以及存折、身份证等物品。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祥云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同年4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民警带回至临海市看守所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祥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同案犯李某2、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云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祥云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祥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