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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海盐名太浴顶电器厂与胡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名太浴顶电器厂,胡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5708号原告:海盐名太浴顶电器厂。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屯桥17组,注册号330424650040829,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倪培嘉,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王海伟、刘美州,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平,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名太浴顶电器厂与被告胡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名太浴顶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1元,由原告海盐名太浴顶电器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全法人民陪审员  姚燕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姝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