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阿不都拉·库尔班与阿力甫·牙哈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不都拉·库尔班,阿力甫·牙哈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阿不都拉·库尔班,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阿力甫·牙哈甫,男,维吾尔族,住:新疆柯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天民初字3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力甫·牙哈甫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阿力甫·牙哈甫的存款、收入9330元(其中本金928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阿力甫·牙哈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力甫·牙哈甫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优丽吐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丽胡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