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志宏、李阳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志宏,李阳清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406号原告: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平。被告:金志宏,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李阳清,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志宏、李阳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