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邓恩朝与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孙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恩朝,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孙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863号原告:邓恩朝,男,1976年6月2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3344413F。法定代表人:韩忠强,系公司经理。被告:孙浩,男,1973年8月29日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原告邓恩朝与被告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孙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邓恩朝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恩朝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8元,由原告邓恩朝负担。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