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主要负责人:王振宇,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直港村(虹桥村)。法定代表人:洪祖克,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洪祖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洪祖文,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审被告:洪翠菊,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原审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洪祖文、洪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未予准许后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孙鲁江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