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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学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338号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义强,该社职工。被告:赵学义(又名赵学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灿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