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北省河间市。1996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12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邢台市桥东区清风楼华天超市南口对面的新疆买买提烧烤店内盗窃黄金戒指2枚、黄金手链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价值11767元。案发后已追回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被害人阿某亚木·艾买尔的陈述,被盗物品发票,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邢公物鉴法物字[2015]53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邢公物鉴法物字[2016]1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邢台市桥东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邢东认[2016]0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退还,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