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孝荣、陆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孝荣,陆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242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3827-6,住所地溧水区珍珠南路99号东方名城小区新天地商业街2-249。法定代表人:章凯,南京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怀,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武孝荣,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陆素珍,女,汉族,住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孝荣、陆素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