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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勇与邝先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邝先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97号原告:唐勇,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邝先桃,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邝先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其余1240元依法退回原告唐勇。审 判 长  方文青审 判 员  钟国华人民陪审员  肖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