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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某某、袁某、袁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义县。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负责人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金某某、袁某、袁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刑初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