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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袁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76号。负责人高剑峰,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爱珍,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袁财,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财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9761.8元、执行费人民币646元。但被执行人袁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财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0407.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财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