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志安与唐鑫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安,唐鑫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安,男 被执行人唐鑫岩,男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4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6000.00元,案件诉讼费337.50元,合计16337.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执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明 审判员 刘永祥 审判员 邱立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