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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志安与唐鑫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安,唐鑫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安,男 被执行人唐鑫岩,男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4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6000.00元,案件诉讼费337.50元,合计16337.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804执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明 审判员  刘永祥 审判员  邱立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