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7民初1248号原告:马某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县。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X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粮食款56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在原告处收购粮食累计欠原告粮食款563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粮食款56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某粮食款5630元;二、原、被告无其他争执;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