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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翔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鲁1322民初2129-1号郯城县德众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刘翔与被申请人孙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1322民初212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将被申请人孙守勇的二手房贷款资金汇入被申请人孙守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开户的604733001200494112中。二、协助汇款前请告知本院。附:(2017)鲁1322民初212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