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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8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育展与俞西林、鹰扬国际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展,俞西林,鹰扬国际有限公司,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天星船舶修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8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育展,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号码440301197906061931。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毛彩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西林,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号码440682196306156312。被���行人:鹰扬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广东道*号海港城海洋中心***室。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B塔****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号之****房。法定代表人:俞天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天星船舶修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防城港市光坡镇潭油村。法定代表人:俞西林。申请执行人陈育展与被执行人俞西林、鹰扬国际有限公司、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天星船舶修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全期限届满,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涉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鹰扬国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三十一楼房产(粤房地证字第××号),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6507384元。之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顺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第一次强制拍卖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1800万元,但是未能成交。之后,本院决定下调拍卖保留价至1440万元,由深圳市中顺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第二次强制拍卖��述房产,仍未能成交。本院决定再次下调拍卖保留价至1152万元,由深圳市中顺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第三次强制拍卖上述房产,最终未能成交。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2016年9月2日,本院在《深圳特区报》发出变卖公告。公告期间,案外人深圳天宸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购买申请书》,愿意以1152万元买受上述房产。经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买受人深圳天宸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变卖款项。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俞西林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评估费54739元、本次申请执行费78920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负担之数应从本次执行清偿债权金额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