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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玲华诉陈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华,陈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470号原告:朱玲华,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汝城县。被告:陈海婷,女,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汝城县。原告朱玲华与被告陈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玲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玲华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玲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玲华负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