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玲华诉陈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华,陈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470号原告:朱玲华,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汝城县。被告:陈海婷,女,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汝城县。原告朱玲华与被告陈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玲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玲华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玲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玲华负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