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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国盛电子厂、夏红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国盛电子厂,夏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12执507号被罚款人宁波江东国盛电子厂,组织机构代码:75039615-5,法定代表人:夏红君。被罚款人夏红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国盛电子厂、夏红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宁波江东国盛电子厂、夏红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波江东国盛电子厂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6月11日前交纳。对夏红君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6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