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徐德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其家中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7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德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其家中容留陈某、李某某、瞿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徐德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其家中容留陈某、李某某、瞿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徐德和吸毒人员李某某、瞿某某等人查获。被告人徐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德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坦白、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徐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