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雷军站、朱红盟诉崔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站,朱红盟,崔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293号申请执行人雷军站,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朱红盟,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崔文峰,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雷军站、朱红盟诉崔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文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军站、朱红盟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文峰名下银行存款74187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