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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有令、曾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有令,曾美英,胡君玉,丁小敏,胡有彬,丁桂芝,胡永才,张秀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932号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法定代表人:邵群,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仓,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胡有令,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曾美英,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胡君玉,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丁小敏,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胡有彬,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丁桂芝,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胡永才,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张秀芝,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有令、曾美英、胡君玉、丁小敏、胡有彬、丁桂芝、胡永才、张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瑜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