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蒲田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蒲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蒲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94号2幢14-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56637-2。法定代表人林鸿鹤,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10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05263-8。法定代表人周晓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蒲田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和大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8执40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