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凯英敲诈勒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266号罪犯胡凯英,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乐县人,小学肄业,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凯英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6年3月17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光,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凯英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凯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敲诈勒索罪:2015年5月16日,胡凯英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设计安排张志平与未成年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以家属身份到宾馆“捉奸”,并充当调解人敲诈张志平100000元。在张志平给5000元后,胡凯英等人多次到张志平家催要剩余款项。2、盗窃罪:2015年5月13日,胡凯英在南乐县京辉建材大世界门市将李欣敏钱包里的1000元偷走。2015年6月7日晚,胡凯英在南乐县城关镇不夜城租房处将胡盼盼放在衣柜中27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该犯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胡凯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狱内消费清单、贫困证明、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凯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凯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