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庆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苗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翠彪,该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永坤,该局公平交易局科员。被执行人:杨庆立,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庆立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杨庆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款8000元、加处滞纳金8000元,负担案件申请财产保全费18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庆立存款163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庄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