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段明玉、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玉,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段明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法定代表人张广义,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段明玉与被执行人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兰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