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留全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543号被执行人彭留全,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留全盗窃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彭留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执行人彭留全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留全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