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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薛丽萍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丽萍,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丽萍,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薛丽萍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丽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与中登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涉及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屋系“小产权房”,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是错误的。中登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土地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已不是尤家庄村的集体土地。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095号民事裁定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681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支持薛丽萍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中登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薛丽萍与中登公司诉争的房屋系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登城市花园”报建的房屋,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尤家庄集体土地,该土地截至目前仍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该房屋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薛丽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丽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任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