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管厚其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厚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118号罪犯管厚其,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西省宜黄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建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管厚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1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管厚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36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管厚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管厚其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厚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91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管厚其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厚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厚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海用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赖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