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于大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大鹏,吴玉华,吴晏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大鹏,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玉华,女,1963年7月29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晏起,男,1939年7月14日生,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再审申请人于大鹏因与被申请人吴玉华、吴宴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浑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和(2016)吉06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大鹏申请再审称:1.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于大鹏得知吴玉华、吴宴起经营的豆捞肥牛火锅店意欲出兑,于大鹏有意经营,经过协商,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吴玉华、吴宴起将原豆捞肥牛火锅店占用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一层、二层、三层)整体租赁给吴玉华、吴宴起。合同签订后,于大鹏在原有装修基础上对火锅店进行了翻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于大鹏下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案涉房屋消防栓无水,地下一层、一层、二层缺少安全出口,三层私自扩建等理由,责令于大鹏于2015年3月14日前改正。于大鹏接此通知后,曾试图积极整改,针对责令整改内容,于大鹏最终发现竟无能为力。消防栓无水需要房东协助;缺少安全出口需要更改房屋结构,让三层违建取得合法手续也属于房东应当办理的事项,没有一项整改事项是于大鹏单方面能做到的。因吴玉华、吴宴起拒绝将案涉房屋改造以满足消防要求,于大鹏无法继续营业,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不得已诉至一审法院。吴玉华、吴宴起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于大鹏支付租金及返还物品。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于大鹏签订合同前了解房屋现状,装修前应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应由经营者负责等理由驳回于大鹏的诉讼请求。于大鹏认为判决不公平,以其经营的火锅店装修前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核,火锅店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吴玉华、吴宴起刻意隐瞒火锅店无法通过消防检查的客观事实以及案涉合同系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召开听证会程序,补充查明,2014年10月28日,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红旗工商所作出内容为:“白山市浑江区华盛自助火锅: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规定,你单位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尽快到消防、环保、食品、药监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浑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二审法院以于大鹏并未按《浑江工商局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要求在开业前办理相关手续,故其自身存在过错,并且以虽然公安机关于2004年4月19日就认定案涉火锅店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但是吴玉华、吴宴起的火锅店一直正常营业,吴玉华、吴宴起对该经营项目是否能够通过消防审批无法预见等理由驳回于大鹏的上诉请求。2.于大鹏认为二审判决混淆本案焦点,是一份错误的判决,应予纠正。(1)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于大鹏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根据白山市浑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于大鹏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涉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必须建设地下一层、一层、二层消防出口,也必须将三层违章建筑合法化,这些责任都需要由吴玉华、吴宴起承担。在吴玉华、吴宴起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于大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是为了经营火锅店,这一事实通过合同条款完全可以确定。不能通过消防检查,火锅店就不能营业,于大鹏的合同目的自然无法实现,于大鹏当然有权解除合同。(2)在于大鹏有权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的一切损失当然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来承担。毫无疑问,对于合同的解除,吴玉华、吴宴起负有完全的责任。从合同签订来看,吴玉华、吴宴起刻意隐瞒了2004年消防检查不合格的事实,用火锅店能正常经营的假象欺骗于大鹏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吴玉华、吴宴起事先告知这一事实,于大鹏不会与之签订合同,损失不会发生。因消防检查整改事项涉及到改变房屋结构,均涉及物权,需要由作为所有权人的吴玉华、吴宴起来实施,吴玉华、吴宴起拒绝整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损失当然应由吴玉华、吴宴起承担。(3)对于装修损失的发生,于大鹏没有过错,二审法院的认定错误。因为火锅店装修不需要事先取得消防设计审核,于大鹏直接装修并无过错,并且,所谓装修,只是在原装修基础上的翻新,所有的通道都保持原样,涉及到的全部出口也都维持原状,也就是说,即使于大鹏不装修,原来的火锅店也无法通过消防检查。既然如此,于大鹏有什么过错?难道能说,租了吴玉华、吴宴起的房屋就是过错。相反,吴玉华、吴宴起却过错明显。吴玉华、吴宴起明知案涉房屋不具备用作火锅店的出租条件却对于大鹏隐瞒了这一事实(没有消防出口,吴玉华、吴宴起2004年就知道;三层违章建筑是吴玉华、吴宴起建设的,其当然知道。)3.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应适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应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因案涉火锅店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所以不能适应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消防设计审核而言,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三条,案涉房屋用于火锅店,面积仅仅700平方米左右,不足10000平方米,不需要事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2)因案涉房屋不具备用于饭店的出租条件,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一审判决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错误。(3)案涉房屋消防最终验收不合格,与于大鹏装修无关,是案涉房屋自身固有缺陷(地下室、三楼违建均无消防出口)造成的,责任在吴玉华、吴宴起,故对于装修损失的承担而言,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吴玉华、吴宴起承担赔偿责任。(4)对于返还保证金、已付租金而言,由于于大鹏无任何过错,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的规定,判令吴玉华、吴宴起返还。综上所述,于大鹏认为(2015)浑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和(2016)吉06民终45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大鹏与吴玉华、吴宴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是为经营火锅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于大鹏经营的火锅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014年10月28日,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红旗工商所作出内容为:“白山市浑江区华盛自助火锅: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规定,你单位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尽快到消防、环保、食品、药监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浑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浑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在于大鹏领取营业执照当时即明确告知于大鹏其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尽快到消防、环保、食品、药监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于大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对租赁房屋投入使用、火锅店营业前未向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亦未按照《浑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的要求到消防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即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开始营业,自身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大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赫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