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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6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海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