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长胜与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胜,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911号原告:李长胜,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富、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李富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长胜与被告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长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长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4万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及销售业务的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自2008年9月开始向原告借款,第二年5月向原告还款,这样持续了二年。但自2010年9月份借款后,被告以购买新设备需用款为由再未向原告还过款。在原告的再三追要下,被告公司每年给原告计算一次本息并给原告换取新欠条。截至2015年9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4.4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9月1日还款,但届时被告公司仍未还款,故此,原告诉至法院。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的数额及被告承诺还款的时间;2、2015年2月5日公司股东崔李林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因该欠条并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且系复印件,因此,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采信;3、股东欠款、还款一览表,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因此,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采信;4、原告李长胜与被告公司股东李继胜、被告公司原会计王之付的电话通话录音,由于李继胜、王之付未到庭,不能核实该录音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因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长胜借款,原告也给被告公司提供了相应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公司逾期还款,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被告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胜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期间为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被告献县万方棉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贵审 判 员 巩新建人民陪审员 乔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