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宇,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7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宇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吃城门前,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杨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7mg/100ml,被告人杨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杨宇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宇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宇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