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武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武,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绰号“武崽”、“蚊子”,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茶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陈汝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茶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武、陈某某犯抢劫��一案,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6)湘02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武不服,以“没有抢劫刘某某的钱财,不构成抢劫罪”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武及其辩护人陈汝超、李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自力审判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杨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玫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