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委托代理人:孟庆涛,职工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被执行人:韩春明,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韩春明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督5号支付令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