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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归小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6245号原告:归小燕,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公司员工。原告归小燕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归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归小燕诉称,要求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148元。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书面答辩,愿意配合法院调解解决相关争议。原告提出的车辆损失费,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未经我司定损,侵犯了我司定损权利,请原告提供车辆损失情况的清晰照片供我司重新定损,基于调解,我司认可车损800元;评估费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认可。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6日12时40分许,张伦强驾驶在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牌号为皖KS52**小客车行驶至嘉定区金沙江西路高潮路时,在变道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由胡家骏驾驶原告归小燕所有牌号为闽BAW8**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张伦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家骏无责任。原告归小燕的受损车辆经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148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受到损坏,原告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1,148元,虽未经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定损,但经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了评估,故原告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归小燕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148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