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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971号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8021810。法定代表人:侯子杰。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54870220。法定代表人:蒋宗皇。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路幼育巷*号*单元*层*号。本院受理了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弘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广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颂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