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亚杰、田茜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杰,田茜颖,田忠,韩秀英,蒋春伟,李赞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杰,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田茜颖,女,201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田忠,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蒋春伟,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赞勋,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张亚杰、田茜颖、田忠、韩秀英与蒋春伟、李赞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春伟、李赞勋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