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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桂峰、程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桂峰,程某,张国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19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桂峰,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羁押,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国进,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31日被逮捕。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进、黎桂峰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25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黎桂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三、限被告人张国进、黎桂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人民币62657.12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黎桂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黎桂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桂峰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桂峰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刑初25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颜宇审判员  黄小美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匡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