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广州方展贸易有限公司与雀艾斯达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方展贸易有限公司,雀艾斯达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方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邹雷鸣。被执行人雀艾斯达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STEWARTPINGLEE。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27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裁令:雀艾斯达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广州方展贸易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88,322.2元。仲裁后,雀艾斯达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故广州方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2016)沪贸仲裁字第279号裁决书、银行账户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279号裁决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