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德年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年,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年,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50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德年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48号城中雅苑1-2-1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德年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刘德年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