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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柳海江、陶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海江,陶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柳海江,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陶国富,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柳海江与被告陶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被告陶国富应归还给原告柳海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5503.5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柳海江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8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百度搜索“”